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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信用系统-房地产估价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18 11:13

房地产估价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房地产估价信用系统建设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类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来源

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来源于以下途径:

1. 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资质评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等信息;

2. 司法机关提供的司法判决、执行信息;

3. 行业协会提供的会员信息、行业自律信息;

4.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5. 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内容

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机构、执业状态等;

2. 行政许可信息:设立、变更、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变更、注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

3. 行政处罚信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撤销注册等;

4. 司法判决信息:与房地产估价活动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等;

5. 行业自律信息: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批评、警告、处分等;

6. 其他信用信息:反映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相关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归集方式

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归集采用以下方式:

1. 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平台、网络接口等方式,实时、准确、完整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2.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公开平台、网络接口等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3. 行业协会通过会员管理系统、网络平台等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4.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相关主体通过信用信息平台、网络接口等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更新自身信用信息;

5. 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线索,但应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信息安全与保密

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毁损。

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条 信息公示与查询

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实行公示制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等途径,免费查询房地产估价信用信息。

第九条 异议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相关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归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情况不属实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房地产估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信息指标、业务活动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失信行为指标等构成。

1. 基本信息指标主要包括机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等;

2. 业务活动指标主要包括估价报告质量、执业规范程度、客户满意度等;

3. 社会责任指标主要包括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等;

4. 失信行为指标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司法判决、行业自律处分等。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房地产估价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实施信用监管、市场主体开展交易合作、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用奖惩

第十三条 信用激励措施

对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相关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 在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 在行业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3. 在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

4. 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信用惩戒措施

对信用等级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相关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 限制参加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3. 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 在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5. 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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