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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9:10
来宾房地产物业系统定制-来宾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来宾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
1.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条款。
2.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告知买受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房屋交付使用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4.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 业主大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续签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6.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三方代表协商解决物业管理事宜。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1.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
2.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3.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向业主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接受业主咨询。
5.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应当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6.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备案。
三、物业服务费的收缴与使用
1.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3.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5.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时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6. 物业服务费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维护、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绿化保洁、保安服务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逻、监控、门卫等安全防范工作。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人口管理等工作。
5.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得进行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人。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垃圾桶等进行清扫、保洁,保持环境整洁。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点,并及时清运垃圾,防止环境污染。
5. 业主、使用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堆放杂物,不得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得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人。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记录其运行、维护、维修等情况。
5. 业主、使用人应当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动公共设施设备。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改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依法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业主自治管理机构。
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管理职责。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运作,依法履行职责。
6.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促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规范运作。
八、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1. 来宾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6.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举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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