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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9 06:21
为规范芜湖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宇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业主自治原则;(二)权责对等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社会共治原则。
(一)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机构。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等事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一)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权利义务等条款。
(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向业主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规定收取。
(二)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支出。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一)业主享有参与物业管理、监督物业服务、查阅物业管理资料等权利。
(二)业主应当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等义务。
(三)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秩序。
(一)物业管理纠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投诉。
(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行业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规约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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