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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8 03:45
1. 总则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的类型、规模、设施、环境、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3.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按物业使用面积计费:根据物业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收取费用。
按物业类型计费:根据物业的类型(如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收取不同的费用。
按服务项目计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收取费用。
4. 物业服务收费周期
物业服务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费周期内向业主出具收费通知单,并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信息。
5. 物业服务收费减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申请减免物业服务费:
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家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残疾人;
现役军人;
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
6.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处理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反映后30日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业主可以向市物价局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7. 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市物价局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
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8.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取得市物价局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方可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必要的资金、人员和设备;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9.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周期;
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条件;
物业服务争议处理方式;
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约定。
10.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处理。
11. 物业服务信息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以下信息: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物业服务收费收支情况;
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12. 物业服务监督委员会
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物业服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等组成。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
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
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化解物业服务纠纷。
13.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违规收费行为的,由市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未经备案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收取费用;
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
其他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14.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
业主有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拖欠物业服务费;
擅自改变物业用途;
破坏公共设施;
其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5.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细则应当报市批准后实施。
16.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出台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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